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林國達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慧玲
附件:
1.聲請人應提出母親黃勝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2.聲請人應說明於法院調解不成立後,是否曾向各債權人進行個 別協商?如有,則自何時開始清償?還款條件(月付金額、利 率、期間)為何?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、每月繳款證明。 如無,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能與各債權人為個別協商之事由。3.聲請人應說明現係於何處任職,並陳報任職處所之聯絡電話、 地址,並說明現每月薪資所得為何,且提出自任職起迄今之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、薪資袋(需附有工 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)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4.聲請人之配偶張依萍既經臺南市政府列冊為中低收入戶,聲請 人應說明其配偶每月受領之中低收入補助、津貼各為何。5.據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,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、 必要支出各為462,159元、884,760元,則其每月薪資、必要支 出即各為19,257元、36,865元。聲請人應釋明以聲請人之經濟 狀況,何以能負擔每月高達36,865元之必要支出?聲請人與其 配偶是否仍有其他收入、財產?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家庭收入、 財產及支出細目,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,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6.聲請人現有無投保(包含以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)?如有
,應提出保險契約、繳費證明,並說明每月繳交保險費金額、 最近一次繳款日期各為何?
7.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?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,並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