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方星潔即方惠貞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稜鈞
附件:
(一)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債權 種類為「信貸」、「非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」,惟復於債 權發生原因記載「債務人名下房屋被拍賣後之尚欠款本金 」,請債務人釋明該筆債權之性質及具體發生緣由為何?(二)請債務人釋明為何於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明無「松柏股份有限公司之 給付總新臺幣3,600元」之收入,已辦理更正?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