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1年度,105號
TNDV,101,消債更,105,2012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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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
聲 請 人
即 債 務人 方星潔即方惠貞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。惟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後,除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之債權外,對於債 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;又更生程序終結 時,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,視為終結;同法第 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。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 目的,於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,否則更生之 目的將無法達成,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協議權、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,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 裁定前,方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。除此之外,難謂 只要債務人一旦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前,不問何種原因,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均有以保全處 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規定向鈞院提出更生聲請,惟債務人之配偶張世仙即張永 昇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( 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3665號),並經執行法院送請鑑價在 案,倘張世仙張永昇對鑑價無意見,執行法院將逕行核定 拍賣最低價額定期拍賣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9條規定 ,准予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、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、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。
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雖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具狀聲請 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、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、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 等保全處分,惟債務人所欲保全之財產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,然系爭不動產為第三人張世仙張永昇所有,並非聲請更 生程序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,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



條規定不符;況觀以債務人自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,債務人 並無不動產,僅有薪資所得,足見本件更生之聲請,於本院 為更生准駁之裁定前,即無以保全處分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、擔保權消滅權之權利行使之必要性 。是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稜鈞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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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財產所有人:張世仙張永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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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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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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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臺南市│ 佳里區 │ 文化 │ │ 476 │建│29283.04│100000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7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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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備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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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建築式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權利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樣主要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建築材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建 物 門 牌│料及房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屋層數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範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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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367 │臺南市佳里區文│3層樓 │1層樓: 37.40 │陽台13.80 │全部│
│ │ │化段476地號 │房、鋼│2層樓: 37.40 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│ │ │--------------│筋混凝│3層樓: 37.1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南市佳里區安│土造、│合 計:111.9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西路1巷7號 │住家用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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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備考│包含共同使用部分60建號之持分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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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