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1年度,534號
TNDV,101,司聲,534,2012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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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534號
聲 請 人 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俊毅
相 對 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79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
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,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,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,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,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,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,故經准為假扣 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694號裁定,准相對人提供擔保 後,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 全字第479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,相對人迄 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, 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三、經查,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,聲請本院以101 年 度司裁全字第694 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,得就聲請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79號假扣 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 度司執全字第479假扣押執行事件(內含本院101年度司裁全 字第694 號假扣押事件)卷宗審核無訛,且相對人與聲請人 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並無民事訴訟、調解事件或支付命 令聲請事件繫屬法院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函各1 份在卷可參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鍾佳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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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