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1年度,386號
TNDV,101,司聲,386,2012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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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386號
聲 請 人 朱玉鏗
代 理 人 鄭世賢律師
相 對 人 朱清源
      朱滄海
      朱玉津
      朱玉樹
      朱玉堂
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
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
相 對 人 朱泓瑜
      朱明緒
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,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1189號民事判決,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按其應有部分分割共有 物,訴訟業於民國101年5月1日確定,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負擔。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附表三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鍾佳佑
附表一



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共有人姓名 │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朱玉鏗 │8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朱玉津 │8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朱玉樹 │8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朱玉堂 │8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朱清源 │3658分之59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朱滄海 │3658分之59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│ │
│ │臺灣南區辦事處臺│3658分之598 │
│ │南分處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朱明緒 │7316分之3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朱泓瑜 │7316分之3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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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項 目 │ 金額(新臺幣) │ 備 註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裁判費 │ 15,553元 │由聲請人繳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│ 27,800元 │由聲請人繳納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 計 │ 43,353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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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三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共有人姓名│訴訟費用負擔之│應負擔之訴訟費│
│ │ │比例 │用(單位:元,元│
│ │ │ │以下四捨五入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1 │朱玉鏗 │8分之1 │ 5,41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朱玉津 │8分之1 │ 5,41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朱玉樹 │8分之1 │ 5,41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朱玉堂 │8分之1 │ 5,41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朱清源 │3658分之598 │ 7,087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朱滄海 │3658分之598 │ 7,087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財政部國有│ │ │
│ │財產局臺灣│3658分之598 │ 7,078元 │
│ │南區辦事處│ │ │
│ │臺南分處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朱明緒 │7316分之35 │ 207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朱泓瑜 │7316分之35 │ 207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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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