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1年度,1622號
TNDV,101,司繼,1622,2012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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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繼字第1622號
聲 請 人 謝郭秀霞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燦祥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,向法院報明;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,民法第1177 條、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謝燦祥於100年6月2日死亡, 聲請人代為繳付其身前醫藥費及安養費計新台幣拾壹萬肆仟 貳佰肆拾玖元。因其長子謝文源遷址不明,而其親屬會議未 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 權利,為辦理繼承事宜及確保聲請人之權利,請求依法指定 被繼承人謝燦祥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謝燦祥於100年6月2日亡故,此有聲請人所 提除戶謄本1件可稽,堪信為真實;惟查被繼承人謝燦祥之 配偶及第一順序繼承人皆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被繼承人 謝燦祥之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由其等繼承,此有卷 附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可佐,故本件被繼承人謝燦祥非有繼 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,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謝燦祥尚有繼 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,自與選任遺產管理人 之規定不符,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曾詩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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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