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56號
原 告 沈建州
訴訟代理人 汪家淦
被 告 台灣三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渡邊誠二
訴訟代理人 志賀龍德
李育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
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
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
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
書 記 官 陸艷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