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勞簡字,105年度,56號
KSEV,105,雄勞簡,56,2017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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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56號
原   告 沈建州
訴訟代理人 汪家淦
被   告 台灣三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渡邊誠二
訴訟代理人 志賀龍德
      李育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
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
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
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饒志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陸艷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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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三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