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13號
聲 請 人 陳美燕
相 對 人 蔡素枝
康春吉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蔡素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蔡素枝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0月18 日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 登記在案。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1,000,000 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 、本票影本1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三、經核相對人康春吉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,對該不動產無 處分權,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,於法無據,此部分應 予駁回外,其餘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 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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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司拍字第3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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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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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南市│官田區 ○○○○段│240-32│建│187.50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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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3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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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附 屬 建 物│權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三│屋│騎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利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頂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突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範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層│物│樓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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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4│台南市官田區│台南市官│3層樓房 │79│80│62│11│4.│23│平│鋼筋│7.│平│全│
│ │3 │湖山里5鄰烏 │田區烏山│鋼筋混凝│.0│.6│.1│.0│61│7.│方│混凝│19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山頭28之31號│頭段240-│土造 │9 │3 │7 │7 │ │57│公│土造│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32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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