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1年度,243號
TNDV,101,司拍,243,2012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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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拍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鄭智寧
相 對 人 楊燕飛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 1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楊燕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60,00 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6月5日起 至85年12月5日止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楊燕飛於85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300,000元,並 簽發到期日為85年12月5日之本票1紙,詎相對人屆期未還款 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、本票影本1件、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四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 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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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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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司拍字第24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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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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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南市│南區 ○○○段│3099-85 │建│276.00 │10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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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24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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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三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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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5│台南市南區新│台南市南│5層、鋼 │61│61│平│鋼筋│8.│平│全部 │
│ │77│建路19巷22之│區○○段│筋混凝土│.4│.4│方│混凝│23│方│ │
│ │5 │2號 │3099-85 │構造、國│3 │3 │公│土構│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地號 │民住宅 │ │ │尺│造 │ │尺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┤
│共同使用部分:鹽埕段15772建號,權利範圍10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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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