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相 對 人 黃楉淩即黃亞喬(民.
法定代理人 游曉珊
相 對 人 黃鈺灃(民國89年.
黃渟瓏(民國89年.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蔡鎰鎂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又繼承人自繼承 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,民法第881 條之17、第873條、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
㈠第三人黃至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,設定 新臺幣(下同)3,750,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 續期間自民國92年8月22日起至122年8月22日止,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㈡嗣第三人黃至顯於95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,880,000 元,借款期限至105年11月30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。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 全部償還。詎借款人自100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,尚欠本金共1,559,29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又第三人黃至顯於97年4月19日 死亡,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,相對人黃 楉淩即黃亞喬、黃鈺灃、黃渟瓏既為第三人黃至顯之法定 繼承人,自應依法由相對人黃楉淩即黃亞喬、黃鈺灃、黃 渟瓏承受被繼承人黃至顯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,且相對 人黃楉淩即黃亞喬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在 案,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其他約定事項影本、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、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、繼承 系統表影本1件、經濟部函影本1件、嘉義地方法院限定函 、繼承聲請狀影本1件、土地登記謄本2件、建物登記謄本
1 件等為證。
㈢原權利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更名為京 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經濟部於95年3月24日函復准 予辦理,併此敘明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 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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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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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台南市│北區 ○○○段│247-4 │建│74.53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台南市│北區 ○○○段│247-5 │建│40.32 │10000分之12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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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(建物)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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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二│三│四│地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下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層│層│層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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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59│台南市北區中│台南市北│4層、鋼 │42│19│44│29│47│18│平│鋼筋│14│平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華北路1段181│區○○段│筋混凝土│.4│.8│.3│.4│.7│3.│方│混凝│.1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巷41號 │247-4地 │造、住家│9 │5 │5 │5 │3 │87│公│土造│0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號 │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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