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聲繼字,90年度,73號
HLDV,90,聲繼,73,20011113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繼字第七三號
  聲 請 人 乙○○
  聲 請 人 甲○○
  代 理 人 丁○○
右當事人聲明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乙○○甲○○聲明繼承丙○○之遺產應予駁回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甲○○係丙○○之繼承人,爰依兩岸關係條例施 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,檢具有關文件向鈞院為繼承之意思表示。二、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公證書記載丙○○之父為黃祖枝,與戶籍謄本上登記丙○○之 父為黃租枝不符,經本院命其三十日內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明繼承於法不 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十一   月   十三  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
~B法   官 林麗玉
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附繕本)。~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十一   月   二十一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