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6769號
TNDV,101,司促,26769,2012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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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6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非訟代理人 王富宜
債 務 人 劉賜嵩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聲請人原名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蒙
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並更
名為『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』,合先陳明。
(二)緣債務人劉賜嵩於前向聲請人申辦「gaga」現金卡,
聲請人核准貸額度為30,000元,約定期間自94年1月5
日起至95年1月5日止,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
之意思表示,並經審核同意者,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
長一年不另換約,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,倘契約屆期
未延長時,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,利率依年
息18.25%固定利率按日計算,利息並於每月20日結
算,債務人須按月繳款,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,債
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應按約定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應按約定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未按期繳息,屢次催索,迄今尚有如「請求之
標的及其數量」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。為此狀請
鈞院鑒核,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賜准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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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