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73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黃纓絜即黃怡卿
弄98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,
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纓絜即黃怡卿於民國94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
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95年06
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
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
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15日止累計115,067
元正未給付,其中48,891元為本金;66,092元為利息;
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黃纓絜即黃怡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15日止累
計144,156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057元為消費款;81,49
9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73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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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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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48891 │黃纓絜即黃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│按週年利率20% │
│ │元 │怡卿 │8月1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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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59057 │黃纓絜即黃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│按週年利率20% │
│ │元 │怡卿 │8月1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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