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貸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4679號
TNDV,101,司促,24679,20120822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67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非訟代理人 鄭崑發


債 務 人 蔡文雄即群豐模具企業社

44號1樓

72巷12號

債 務 人 謝素蘭
72巷12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、三、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
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
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
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