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○二號
原 告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丁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
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,折合銀圓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
費銀圓壹仟貳佰陸拾柒元,折合新臺幣參仟捌佰零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
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
~B法 官 李昆曄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
~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