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4490號
TNDV,101,司促,24490,2012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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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490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10樓之2、11樓之2及地下1樓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10樓之2、11樓之2及地下1樓
非訟代理人 周立根
債 務 人 吳淑娟

債 務 人 陳春福

債 務 人 陳王月蘭

債 務 人 潘豐嘉

債 務 人 黃金環

債 務 人 林仲烾

債 務 人 王啓明

債 務 人 黃忠義

債 務 人 吳正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陸仟陸佰貳
拾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就鄭緣木部分所為聲請駁回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;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
事人能力,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、第五百一十
三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
務人鄭緣木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,即無當事
人能力,有本院查詢戶役政資料單一紙附卷可稽,則債權人
對之所為之聲請,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一十一條之程式,此部分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
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
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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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