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4443號
TNDV,101,司促,24443,2012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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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4443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
非訟代理人 連麗琴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景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又有權利能力 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、第513條第1 項前段、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洪景義於民國101年3月7日死亡,則債權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前,債務人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故債 權人所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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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