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6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債 務 人 吳聖洲
債 務 人 吳陳阿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聖洲於就讀義守大學時,邀同吳陳阿桃為連帶保
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
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
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,債務人於民國94
年08月22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,自民國101年04月22日
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權人即
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,迄今尚結欠
本金136,765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屢經催討,均未予照
辦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,並有放款借據為憑,
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貴院轄內,為求簡便起見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869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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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│利息計算方式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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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136765│吳陳阿桃、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元 │吳聖洲 │3月22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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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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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136765│吳陳阿桃、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元 │吳聖洲 │4月23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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