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3741號
TNDV,101,司促,23741,201208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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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1號
債 權 人 陳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吳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債務人蔡吳英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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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