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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18573號
TNDV,101,司促,18573,201208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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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73號
債 權 人 陳宗銘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恆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、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恆逸發給支付命令,惟其所提出 之支票2紙,發票人皆為珈晟公司,而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即債務人林恆逸個人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 七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說明對珈晟公司法定代 理人林恆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,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 一年七月十二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,未盡釋明之責,應駁回其聲請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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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