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0年度,161號
TNDV,100,重訴,161,20120813,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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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
原   告 祭祀公業林公輪
法定代理人 林武雄
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
被   告 林雲騰
被   告 林金格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林揮洲
被   告 林朝琴
被   告 林榮銀
被   告 林其雄
上列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
被   告 尤慶章
被   告 尤阿信
被   告 張登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7日上午10時30 分,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二、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: 1、訴之聲明請求各被告自起訴日至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月給付 金額部分未特定,是否以起訴時之地價計算請求各被告按月 應給付金額。
2、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林其雄林榮銀林朝琴「連帶」 給付不當得利金額部分,得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? 3、被告尤慶章尤阿信有占有使用原告土地得利之相關證據及 得請求被告尤慶章尤阿信連帶給付補償金之法律依據。 4、原告原起訴狀未對被告林雲騰林榮銀林朝琴為請求(起 訴狀繕本並未對該等人為送達,惟該等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 提出答辯狀),並將被告林其雄姓名誤植為林基雄,則對上 開被告請求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部分主張自何時開始得請求 遲延利息?
三、被告林雲騰林榮銀林朝琴林其雄應於五日內先具狀陳 報何時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?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



書記官 凌昇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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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