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0年度,1431號
TNDV,100,訴,1431,201208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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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馮振榮
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清雲、馮清期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
143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832,27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28,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慧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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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