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0年度,329號
TNDV,100,家訴,329,201208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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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家訴字第329號
原   告 賴金傳
兼前一人
訴訟代理人 賴金一
原   告 賴秀詩
      賴泰元
      賴泰宏
兼前二人
訴訟代理人 賴笙彬
被   告 賴文燢
      賴美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
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(含附表一編號1)關於「學甲鎮農會活儲存款541,598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學甲鎮農會存款541,598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葉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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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