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98年度,714號
TNDM,98,訴,714,201208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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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71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杜瑜庭
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 律師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杜瑜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 36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杜瑜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 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,於101年7月26日收受判決,並 於同年8月3日提起上訴,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,亦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同年8月24日以前補提上訴理 由書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、第3項之規定,命被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2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
法 官 蘇碧珠
法 官 洪士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鋕偉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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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