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七號
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
送達代收人 盧寶智
被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裁定,限令於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 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黃瑪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~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