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科沒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1年度,1700號
TNDM,101,聲,1700,2012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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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聲字第170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魏大翔
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,聲請沒收違禁物(101年度聲沒字
第4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肆包(驗餘淨重共計貳拾柒點貳柒公克,含包裝袋肆只)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,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 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
㈠被告魏大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警移送偵辦,惟 被告業於101年6月11日死亡,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即為不起訴處分等情,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 稽。
㈡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扣案大麻4包(驗餘淨重共計27.27公克 ,含包裝袋4只),經送法務部調查局,先以化學呈色法為 初步篩檢,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驗結果,認定確為 大麻無誤,有該院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按,則 上開扣案物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,均為違禁物無誤。至包裝袋4只,因原係供 包裝上開毒品之用,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,包 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,而無法析離,有法務部 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,是前 開包裝袋因無法與大麻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,自仍應與上 開毒品一併均沒收銷燬之。是本院認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政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昕韋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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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