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科沒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1年度,1674號
TNDM,101,聲,1674,201208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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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聲字第167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蕭伊珊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(99
年度聲沒字第242、2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蕭伊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規定,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、第三一○八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。上開案件分別扣得盜版光碟十片、五片 ,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,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現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: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」,其中 增訂之「專科沒收之物」,其修正理由稱:「刑法分則或刑 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,例如偽造之印章、印文、有價 證券、信用卡、貨幣,雖非違禁物,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 外流通,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,爰於第二項增訂之」。 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「專科沒收之物」,係指性質不宜任 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,至採得科主義 ,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。著作權法 第九十八條:「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、第九十五條至 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,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得沒 收之。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 者,其得沒收之物,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」,係採得科主義 之職權沒收規定,既非違禁物,又非專科沒收之物,自不得 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(司法院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 果刑事訴訟類第四號之研討結果足資參照)。再按「檢察官 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,對供犯罪所用、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」,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固定有明文。惟依此宣告沒收之前提 要件,乃係前揭物品必須屬於被告所有;倘已非屬於被告所 有,自無從予以沒收,其理自不待言。
三、經查,被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販 賣韓劇黃真伊」之盜版光碟,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販賣日劇「華麗一族」之盜版光碟,



所涉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,於九十八年三 月三十日分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、三一○八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並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緩起訴期間 期滿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各二件在卷可稽。惟上開二案扣得之盜版韓劇黃真伊」 光碟十片及盜版日劇「華麗一族」光碟五片,既非違禁物, 又非專科沒收之物,已如前述,自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,聲請意旨依此規定聲請宣告沒收,已 有誤解。再者,上開扣案盜版光碟片固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 之罪所用之物,為被告供認在卷,惟前揭扣案之盜版韓劇黃真伊」光碟十片,係告訴人晶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魏 里南為蒐證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奇摩拍賣網站, 以新臺幣(下同)三百九十元向被告購得並提出扣案等情, 業據證人魏里南於警詢證述明確,並有拍賣網頁列印、鑑識 報告書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郵局包裹託運單 、郵件包裹照片各一件附卷可稽;另前揭扣案之盜版日劇「 華麗一族」光碟五片,係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揭光碟 販售之價格與市價顯有差異,轉知告訴人佳昇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,該公司人員為蒐證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在奇摩拍賣網站,以三百九十元向被告購得並提出扣案等情 ,業據證人蔡培堦於警詢證述綦詳,並有拍賣網頁列印、收 發信紀錄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、郵件包 裹影本、鑑識證明書各一件在卷可按。是前揭扣案盜版光碟 既經被告售出,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,自不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宣告沒收。從而,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 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方柔尹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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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偉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