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蕊蘭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1年度執聲字第8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蕊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蕊蘭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 詐欺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經查受刑人黃蕊蘭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周怡青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