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
原 告 耀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陳幼蘭
送達代收人 胡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,應繳裁
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
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零壹元。
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)。
(三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。準備書狀應記載之方式如下:
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: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。主張之
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。
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:如有多數證據,請全部記載。如係聲明人證,請載明
證人之姓名及住址;如係提出書證,請先提出影本,原本俟開庭時提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官 洪 碧 雀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
~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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