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0年度,2364號
TNDV,90,訴,2364,2001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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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
  原   告 英僑興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世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 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(價)額核定新台幣肆佰柒拾萬零玖仟叁佰壹拾捌元,折
     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玖
     拾捌元,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玖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     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玖元。
  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)。
  (三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九  日
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~B法   官 李杭倫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九  日
~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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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英僑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