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占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1年度,166號
TNDM,101,易,166,201208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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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易字第16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邱馨韵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0年度偵字第8040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邱馨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,共拾柒罪,各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邱馨韵郭俊延原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,而郭俊 延於96年12月31日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 國泰人壽公司)辦理ATM保單借款,約定可以金融卡至ATM機 器或國泰世華網路銀行、MY ATM自行操作借、還款業務。郭 郭俊延因信任邱馨韵而將其所有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之金融 卡(卡號:000000000000號)交付邱馨韵保管,惟並未授權 邱馨韵得以持該金融卡自行向國泰人壽公司辦理ATM保單借 款。詎邱馨韵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,於附 表所示時間,至台南市各金融機構(郵局、彰化銀行、華南 銀行)持郭郭俊延上開金融卡,以輸入密碼之方式,由該行 之自動付款設備,以保單借款之方式,盜領郭俊延之保險金 ,總計提領新臺幣(下同)21萬8520元。嗣國泰人壽公司之 保險業務員於99年9月通知郭俊延其有上開保單借款一事, 始發覺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
(一)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100年7月8日(100)國泰世逢甲字 第1000000188號函文暨附件帳戶000000000000號自97年 1月24日至97年12月4日交易明細、提款地點(偵卷第7 頁至第19頁)。
(二)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12日國壽字第1010 040506號函暨附件郭俊延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、保單借 款相關規定、保單借款明細表(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 )。
(三)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國壽字第10100 50196號函暨附件保險單借款申請書、保險單借款約定 條款(本院卷第32頁至第34頁)。
(四)證人即告訴人郭俊延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(警卷第1頁至第2頁、偵卷第5頁至第6頁、第27頁至第 30頁、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、72至73頁)。



(五)被告邱馨韵之自白。
三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邱馨韵自自動付款設備領取現金之行為,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, 容有誤會,惟侵占與詐欺,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 ,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,復同以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,同以他人財物為客體 ,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,罪質無差異,社會基本事 實既屬同一,本院自得予以審理,並變更起訴法條。又 被告前後多次以不正方法由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行 為,時間、地點互異、金額不同,顯係分別起意為之, 應分論併罰。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,利用同居男友郭俊 延之信任而擅自使用其金融卡為保單借款,對郭俊延及 銀行造成之損害程度,及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(見本院 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256號調解筆錄,本院卷第22 頁 ),然迄今尚未清償款項(履行期限未至),惟其始終 坦認犯行,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又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一份附卷可稽,因一時失慮,致犯此罪名,犯後坦承犯 罪,尚有悔意,經此偵審科刑,已足促其警惕,而無再 犯之虞,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 併宣告緩刑2年,以啟自新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0條,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余富誠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附錄法條:
第339條之2第1項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時間(民國) │ 提領金額(新臺幣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97年1月24日 │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97年1月30日 │2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97年2月21日 │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97年2月25日 │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97年2月27日 │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97年3月4日 │20,006、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97年3月4日 │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97年3月11日 │2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97年3月31日 │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97年4月1日 │1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97年4月16日 │20,006、20,006、20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97年7月30日 │5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97年8月22日 │2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97年9月9日 │5,9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97年9月30日 │2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97年11月17日│2,5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7 │97年12月4日 │1,00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│ │218,52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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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