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2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沅沅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,聲請撤銷
緩刑(101年度執聲字第8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稱: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 99 年12月24日以99年度訴字第295號(偵查案號為97年度偵 字第16288號)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、緩刑5年, 於10 0年1月31日確定在案。嗣因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,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 定聲請撤銷等語。
二、按緩刑宣告,得斟酌情形,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;受緩刑之宣告,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,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得撤銷其宣告,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、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立法意旨認為,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, 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,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「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」, 供作審認之標準。而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 期間內,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(例如向 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、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、接受精神、 心理輔導、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),明定 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,得撤銷其緩刑宣告,以期週 延。至於所謂「情節重大」,係指: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 之可能,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、故意不履行、無正當事由拒 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。因此,檢察官命受刑人 履行緩刑負擔所為之司法處分,固有其裁量權限,然依據前 開說明,本院除對檢察官上開司法裁量處分有其審查權限外 ,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「情節重大」、「難收其預期效 果」、有執行刑罰之「必要」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 則,賦予法官裁量撤銷緩刑之權限,合先敘明。三、經查:
(一)受刑人陳沅沅(原名周蕙英,於95年10月31日更名為周潔心 ,再於101年5月14日更名為陳沅沅)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 本院於99年12月24日,以99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判處
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8月,緩刑5年,並應向告訴人英屬百慕 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下簡稱告 訴人)給付新台幣(下同)1,600萬元(給付方式:受刑人 已交付100萬元,餘款1, 500萬元,自100年4月19日起至109 年10月19日止,按年於每年4月19日、10月19日各給付75萬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,如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), 而該判決已於100年1月31日確定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書、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。
(二)本件受刑人已於99年10月19日和解成立時給付告訴人100萬 元,並於100年5月間以告訴人原應給付受刑人之保險金額5 9,677元,抵銷受刑人於100年4月19日首期應付之款項75 萬 元後,即未再遵期履行等情,業據受刑人於101年8月16 日 檢察官訊問時供陳在案,並有告訴人101年7月17日刑事聲請 狀1紙及郵局存證信函2份附卷可證,足堪認定。惟查,受刑 人於本院為上開判決前,已於99年12月13日因精神疾病住院 治療,於同年月31日出院,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1紙在卷可參;嗣於上開判決確定 後,受刑人於100年4月30日再因重度憂鬱症、支氣管肺炎等 疾病住院治療,於同年5月20日出院,醫師並囑付應門診追 蹤複查;又於100年11月10日復因重鬱症復發再度住院治療 ,於同年月28日出院;再於101年3月30日因重度憂鬱症住院 治療,於同年4月16日出院等情,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2紙、衛生署嘉南療養院診斷證明 書1紙附卷可佐。復參以受刑人於101年8月16日檢察官訊問 時陳稱,伊現在沒有工作,因為重度憂鬱症,無法工作;如 果伊精神狀況允許,伊願意依法院判決賠償告訴人,但目前 沒有能力賠償;伊現在病情正在回復中等情,足認受刑人並 非無給付之意願,係因其罹患精神疾病需長期住院而無法工 作,暫時無法按期給付賠償,自難認受刑人顯有隱匿或處分 其財產、故意不履行、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之情事,而不合 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。聲 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 以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郭純瑜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