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七號
原 告 崇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
被 告 甲○○
丙○○
乙○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 ,逾期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未繳足部分之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八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收受該裁定後,逾期迄未補正,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稽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~B法 官 許蕙蘭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~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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