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重附民字,101年度,7號
TNDM,101,交重附民,7,2012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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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
附民原告 謝清池
吳秋宿
附民被告 葉景德
大群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清朝
上列被告葉景德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
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
法 官 林福來
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揆滿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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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群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