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9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胡崇寶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1年度調偵字
第1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又不受理之判決,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 第3款、第307條,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告訴人王中祺即被害人王龍威之父告訴被告胡崇寶過失 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胡崇寶係觸犯刑法第第284條第1項 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 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王中祺具狀撤回其告訴(參見本院卷第 64頁)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蔡明峰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