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9年度,935號
TPDV,99,重訴,935,2012080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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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5號
上 訴 人 阿尼西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5室
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


3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.東京鐵骨橋梁股份有限公司(株式
会社東京鉄骨橋梁)松谷菊男上田貞注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
字第93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
伍萬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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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阿尼西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