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3號原 告 洪茹玉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代理人 高志嘉被 告 潘延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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