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9年度,1793號
TPDV,99,訴,1793,20120817,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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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793號
原   告 洪茹玉
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
複代理人  高志嘉
被   告 潘延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云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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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