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99年度,242號
TPDV,99,勞訴,242,201208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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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4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光國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要文因99年度勞訴字第24
2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26,29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8,675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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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