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1年度,1533號
TPDV,101,除,1533,2012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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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533號
聲 請 人 王繒籐
代 理 人 王麗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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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3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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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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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0078ND0000000-0 │ 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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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0079NX0000000-0 │ 1 │35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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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0079NX0000000-0 │ 1 │1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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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