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1年度,1510號
TPDV,101,除,1510,2012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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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510號
聲 請 人 吳群秀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九三五號公示催 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曹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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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1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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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發 票 日│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臺幣)│本票號碼 │受款人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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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陳富隆│99年4月9日│99年10月20日│1,000,000元 │TH0000000 │吳群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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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