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1年度,1470號
TPDV,101,除,1470,2012082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470號
聲 請 人 昇達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芮嘉誠
代 理 人 于曉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7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備 註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昇達設計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台北│18,349元 │101年2月29日 │AD0000000 │ 空白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昇達設計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台北│15,435元 │101年2月29日 │AD0000000 │ 空白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昇達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