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40號
聲 請 人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敏
訴訟代理人 呂碧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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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4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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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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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欣志傳播事業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1年1月31日│7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
│ │司簡梅子 │基隆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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