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14號
聲 請 人 吳林秀枝
訴訟代理人 吳美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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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1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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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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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90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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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90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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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90-NX-000000-0 │1 │4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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