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1年度,1381號
TPDV,101,除,1381,2012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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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381號
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
代 理 人 張曉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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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38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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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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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│ 無 │90年10月3日 │92年3月10日 │105,499,200元 │ 無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孫道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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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