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1年度,1250號
TPDV,101,除,1250,201208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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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250號
聲 請 人 王志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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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25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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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 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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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7ND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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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7ND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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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7ND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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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