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1年度,1190號
TPDV,101,除,1190,2012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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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190號
聲 請 人 張曉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康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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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9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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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金 額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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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│81年2月12日 │31,166,100元 │
│ │司、俞金爐曾玉英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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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│79年8月27日 │38,451,672元 │
│ │司、俞金爐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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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