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
原 告 MIDDLESEX INDUSTRIES KK
n,Minato-ku,Tokyo 000-0000,Japan
.
法定代理人 杉浦達夫
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
吳文淑律師
馮基源律師
被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
4號
訴訟代理人 陳璧君
陳志怡
吳淑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23萬6312元,惟原告於本件訴訟程中之民國101 年8月3日將原請
求金額由美金83萬5442.3元擴張為美金83萬7909.98 元(見本院
卷第139 頁)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5萬2889元【計
算式:美金83萬7909.98元×100年12月27日起訴時匯率30.497元
(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)=新臺幣2555萬3740.66 元,元以下四
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6928元,扣除已繳納之
新臺幣23萬6312元,尚欠新臺幣61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
法 官 洪文慧
法 官 羅郁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婷雅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