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1年度,243號
TPDV,101,重訴,243,2012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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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
原   告 陳楊菊妹
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律師
被   告 陳鼎文
      陳奎文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
上列二人共同
複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40分,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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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