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
原 告 陳楊菊妹
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律師
被 告 陳鼎文
陳奎文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
上列二人共同
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40分,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