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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1年度,3421號
TPDV,101,訴,3421,2012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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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21號
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
佰零肆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
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曹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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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