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05號
原 告 柯培璋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振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12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474 元,原
告僅繳納500元,尚欠12,974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
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鸝稻